在
劳动者发生
工伤事故且对劳动能力造成一定影响时,他们应依法进行劳动能力的
鉴定程序。此项鉴定工作由用人单位、遭受
工伤伤害的工人及其
近亲家属联袂向设立于城市区域内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同时需
递交至相关部门的
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与工人的工伤医疗相关的所有文献记录或材料。鉴定过程主要是针对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的程度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评估测量。《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
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