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
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如
劳动者不愿继续工作所应采取的行动和程序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在
试用期内结束之时,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提前三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他们终止该
劳动合同;其次,对于已经完成转正的劳动者来说,则需向用工单位提交一份书面通知,并在三十天之前完成上述行为。若劳动者已遵守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那么即便雇主未签字批准,他仍可在通知期结束后自行离开原单位。倘若用工单位未能依据法律流程进行相应的操作,劳动者有权通过发起
劳动争议仲裁或者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这份
仲裁过程会被划分为四个主要环节:
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仲裁预备以及仲裁审决。一、当事人申请:这一阶段,当事人需要
递交一份完整的
劳动仲裁申请书及其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二、审查受理:如劳动仲裁申请书符合相关要求,其受理机构即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将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三、仲裁准备:对于已确定受理的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通常将会在接到
立案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布置仲裁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仲裁。四、仲裁审理:仲裁委员会将在开庭前五日,将具体的开庭日期、场所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都可在开庭前三日提出
延迟开庭的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