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士并不具备申领
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在我们国家,参加灵活就业队伍的民众只允许参与缴纳
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这两种险种,而
失业保险则作为强制性险种是无法获得缴纳机会的。
然而,失业人士如果满足以下三个要素,便可以从我国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之中获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
首先,他们所在的就业组织和个人需要在失业之前,按照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足额参保满一整年;
其次,失业人员必须是非因为自身主观原因导致其与原工作单位发生离职关系的;
最后,失业者还应当已在当地相关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且拥有谋求新职业的明确计划与意愿。
在理解这项政策时,请注意其中使用到的术语和具体规定内容。
例如,所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所包含的各种情况:
一是指
劳动合同终止带来的失业状态。
二是从业单位根据自身需求,经过与
当事人充分沟通协商后
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
三是劳工方提出明确的
辞职理由,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后双方达成协议解除聘用关系或遭受用人单位的辞退、开除等行为。
四是公司方基于某个特定原因,将其雇员的
劳动合同解除掉。
五是失业者依据我国现行的《
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六是由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所确立的其他可能出现的中断就业情况。《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