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雇于用人单位后连续工作满三个月但不满一整年的时间段内,若该公司未能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倘若员工选择主动离职,仍然有权向其原所在单位索要两倍的月薪作为赔偿,但除此以外,将无任何其他的额外经济补偿。当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时,这一诉求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因此此类申请将会予以驳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