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所有适用于员工招聘的企业在初次接纳新进劳动者之际,均可与之协商确立一定时期的试用期,而该试用期必须被包含在完整的劳动合同时长之内。
值得注意的事,如果双方只是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口头协议确认有试用期,那么这种状况下其实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试用期。
对于那些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但不满整年的雇佣关系,试用期最长不可凌驾于一个月之上;
然而,针对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三年之间的情形,试用期则不得超过两个月的上限;
最后,对于签订的是三年及以上或者无形期限合同的雇员来说,他们所享有的最长试用期为六个月。
在此期间选择离职的话,作为公司的主体,其通常是不能够扣留劳动者应得的工资福利的,除非你在在职期间对公司带来了严重且具有实质性的财产损失。
在此前提之下,按照惯例,试用期辞职应当至少提前三天知会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工资部分亦应在正式决定离职的那一天得到当面结算完毕;
或者,你也可以选择在公司常规发放薪酬的特定日期收到应得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