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定合同类型是否需要设定试用期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类型的劳动合同,无需设立试用期并且这种做法是被严格禁止的。
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已经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在此种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涉及试用期约定的磋商和谈判行为。
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具体定义,我们可以将其总结为——主要是指依据小时计算薪酬体系,且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日常工作时间通常不会超过四个小时;
同时,还需确保周工作时间总和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