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工作者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且确认构成
工伤,则应由其所属雇主负责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并要求给予相应的
工伤赔付。
如有必要,有关骨折所引发的劳动力下降问题可依法进行劳动能力评估。
在此期间,被暂停工作的
劳动者仍能享有过去同等的
工资福利待遇,由相关聘用单位按照既定的月份予以支付。
倘若工人并非在建筑工地内发生
意外伤害,而施工场地的管理方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话,则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当事故系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行为直接导致时,由该第三者独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若施工场地管理者未能完全履行其安全保护义务时,也需承担补充性责任。
待管理者履行补充责任之后,有权向实际肇事者进行追偿。《工伤算例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