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所涉及的限制范围,其具体内容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充分协商后予以明确约定。
必须强调的是,受雇于该单位的高级管理层、资深技术专家以及其他承担着特殊保密责任的员工才可被纳入此竞争性行业限制的范畴之内。
关于该限制的涵盖范围、所在区域及有效期等具体事宜,用人单位应同上述有关职业人员相互商定。
同时,不可忽视的是,这样的设定绝不能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