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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的原因是哪些

相较于全日制用工而言,非全日制用工本质上便已经隶属于灵活用工的范畴,其在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方面显然不如全日制用工那样牢靠,并且,从薪资水平来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往往难以达到全日制职工的高度,因此,对于他们的企业而言,更加有必要通过严格把控试用期,以此增强对非全日制用工者的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最新修订: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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