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全日制用工而言,
非全日制用工本质上便已经隶属于灵活用工的范畴,其在
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方面显然不如全日制用工那样牢靠,并且,从薪资水平来看,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者往往难以达到全日制职工的高度,因此,对于他们的企业而言,更加有必要通过严格把控
试用期,以此增强对非全日制用工者的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
当事人可以订立
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
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