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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不予受理的依据

工伤不予受理的依据
工伤纠纷是由于在劳动关系中拟定为工伤所引起的纠纷行为,根据社保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产生工伤纠纷时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即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或协商解决。 要求仲裁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对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劳动争议未经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
2024-03-29 13:30:02 已帮助27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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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不予受理的依据
在申请工伤认定无效或不受理时,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是工作单位或是受伤职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错过了规定的申请期限;
其次,如果劳动者在事故中故意犯罪、酗酒或者滥用麻醉剂、自残甚至自杀等行为导致伤害,也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第三种情况则是工作单位并未按照相关法规为其员工缴纳足够的工伤保险费用;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非法定的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政策而有所不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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