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标准总共划分为十个级别,其中最为严重的是第一级,而最低级别的则为第十级。
关于个体生活能力的评价则又细化为三类:
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以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由用人单位、受伤职员或者其家属向所在市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员在享受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相应退休手续之后,应当停止发放伤残津贴,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伤残津贴之间存在差异,将有义务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补足。
对于职员因工作造成伤害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案例,用人单位及受伤职员需以伤残津贴作为基准数额,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