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全员重新竞聘的合法性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具体因素进行分析:
首先,当企业决定要求所有员工重返竞聘过程,同时对某些职位进行调整时,这在法律层面被视为企业独立自主地要求改变正在实施的劳动合同关系。
在此类情况下,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协商一致”的法定原则。
其次,若是由于双方未能达成共识,企业选择撤销劳动合同,那么应当向职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若劳动者坚持不签署相关协议,有权要求企业赋予合适的工作岗位;
而当企业故意拖延或无理宣布违约时,劳动者有权利申请相应的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