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故意扣除或
拖欠员工薪资以及
社会保险金的,那么需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律限制,必须按照要求偿还拖欠款项,并同时提供相应的员工薪酬
经济补偿及敦促支付
赔偿金。
对于雇用单位存在以下任一侵犯
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都将被劳动行政部门强制要求支付其正常的
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甚至可能需要额外支付赔偿金:
(1)任何形式的故意拒不支付员工薪酬;
(2)拒绝支付劳动者超出工作时间安排的应有报酬;
(3)实际支付给员工薪水少于所在地区最低薪资标准的情况;
(4)在与工人们
解除劳动关系后,未能符合
法规规定,及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