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女性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理所当然地应视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
而其在此期间的休息应被视为正式的出勤状态,且其相应的薪酬亦应按照她正常工作时的全额工资计算。
对于产检假的定义,系指女性劳动者在产期前后享有特定的假期福利,这一制度通常从分娩前的半个月开始,直到产后的两个半月,如果晚婚或者晚育的状况存在,那么这个期限还可能延长至四个月。
同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女员工在生育过程中可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这条法律并未对产检的次数作出硬性规定,换句话说,只要是出于正常和必需目的之产检行为,皆应算入工作时间之内。
所以,我们不能以此类推将其视作病假、事假、产假甚至旷工等情况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