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劳动者入职方面的证明: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
2、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如,《
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
3、关于约定
工资、工作时间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
4、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打卡记录》等;
5、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
6、劳动者离职方面的资料:如,《离职交接表》、《辞退书》、《
辞职申请》等。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
劳动争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
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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