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根据
劳动合同法和
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并缴纳
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
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
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
经济补偿并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
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
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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