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的连带支付责任如下:
1、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不清偿的,由
出资人依法清偿。
2、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
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