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
伤残的,是不需要继续工作的。
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
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
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