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
伤残等级并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
护理费;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职工
因工死亡,其
直系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