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用人单位加班调休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劳动者需查看该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如是否征求过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意见,以及是否向劳动者公示。若制度不符合这些条件,劳动者可提出异议。
(二)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安排调休。用人单位应尽快落实调休,若因生产经营特点暂时无法安排,也需在合理期限内处理。若用人单位长期不安排调休且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三)注意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仲裁时效。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需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期限可能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