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
劳动者的派遣
期限届满或者劳动者有《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情形的,属于用工单位合法退回劳动者。此种情况下,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派遣劳动者至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劳动者被退回至派遣到新用工单位的这个期间应理解为“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
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2、如果用工单位
违法解除与派遣员工的用工关系,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虽然,从名义上来讲,派遣员工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至被派遣到新用工单位的这个期间属于“无工作期间”,但对劳动者来说,此“无工作期间”是不得已而被动接受的结果,其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因此,这样的状态不应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无工作期间”。一旦由此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
劳动关系,并且,
仲裁或者法院很可能裁判上述期间
工资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进行支付,而非仅支付
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