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正常上班期间平均
工资计算,计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
伤残津贴的本人工资,按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计算。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