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动争议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
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
纠纷;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
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
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
养老金、
医疗费、
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九)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
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
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