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工资后,用人单
逾期不支付的,
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作出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
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的
处罚。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