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要规范操作,避免因自身过错致伤;接受劳务者需提供必要安全条件,降低受伤风险。若提供劳务者自身操作不当致伤,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接受劳务者未提供安全条件致伤,承担相应责任。
(二)因第三人行为致提供劳务者损害,提供劳务者可选择请求第三人担责或请求接受劳务者补偿,接受劳务者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三)零工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认定为工伤,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