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
伤残补贴金,准则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薪水,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薪水;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
伤残津贴,准则为:五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薪水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限定为其交纳应交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事实上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
工伤工人本人提议,该工人能够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具体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