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工资支付相关材料,如工资条、银行工资流水,以此证明单位向自己支付劳动报酬。
(二)保留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证件上的单位信息及岗位可作为重要证据。
(三)获取考勤记录,像打卡记录、考勤表,体现自己在单位的出勤情况。
(四)寻找其他劳动者提供证言,证人需出庭作证。
(五)整理工作过程中的文件、邮件、聊天记录等,若能体现工作内容和与单位人员的沟通,也可当作证据。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