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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主体认定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即雇主和用人单位。必须是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如果没有这个义务,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如在建筑行业中,房地产公司作为建筑项目的发包方,将项目发包给承包人负责建造,由承包人自己负责招聘工人进行建造并支付工人工资,此时的用工主体为承包人,而不是发包方,如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应以承包人为主体。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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