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劳动经济补偿工资时,正常情况下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算,工作不满十二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算平均工资。
(二)工资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三)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停工留薪期等非正常出勤状态,剔除该期间,以正常出勤月份工资算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