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规完善了女职工生理特殊时期的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足月胎儿生产过程中出现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孩加15天。
浙江省新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完善和落实生育保险政策,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此外,新规定还要求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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