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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条件

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取暂行办法

第四条 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支取。

(六)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支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经审核并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三)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办结,并开具现金或转帐支票;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五)职工持现金或转帐支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还贷转帐手续。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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