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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劳动争议 加班费的规定
浙法民一()3号
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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