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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在好几个方面有所体现。

在经期的时候,用人单位不能让她们去做高处的工作,像那种低温的活儿、冷水的作业,还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都不行。

到了孕期,就不能安排她们去干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要是女职工怀孕已经 7 个月以上了,那就不能再让她们延长工作时间,也不能让她们上夜班。

到了产期,女职工可以享受 98 天的产假,其中产前还能休 15 天;要是难产的话,还能再多 15 天产假;要是生了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产假就又能增加 15 天。

在哺乳期,用人单位得在每天的劳动时间里给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的哺乳时间;要是女职工生了多胞胎,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就再增加 1 小时的哺乳时间。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让性别更加平等。

最新修订: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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