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出于对孕妇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孕妇通常不能来上班,而用人单位一般也不能将其辞退。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当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条款来解除劳动合同。
倘若孕妇因自身身体状况而无法上班,就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既定的请假流程进行请假,比如提交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等,以此履行病假手续。
倘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辞退了孕期女职工,女职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是女职工不希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孕期女职工权益的保障,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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