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管辖一般不能约定,遵循法定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申请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这是基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便于查明事实等因素。
2.劳动法律关系特殊,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若允许随意约定管辖,会增加劳动者维权成本,难以实现实质公平。
3.解决措施和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明确劳动仲裁管辖的法定规则,避免私下约定管辖。劳动者遇到劳动争议时,优先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降低维权成本,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动仲裁管辖规定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法律分析:
(1)劳动仲裁管辖一般不能约定,其法定管辖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便于查明事实。
(2)当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若允许随意约定管辖,会增加劳动者维权成本,难以保证实质公平,所以遵循法定管辖原则。
提醒:在劳动纠纷中,要明确劳动仲裁管辖法定,不能随意约定,遇到管辖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先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向对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不同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劳动仲裁管辖一般不能约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若双方分别向两地仲裁委申请,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
2.这么规定是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方便查明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特殊,劳动者处于弱势。随意约定管辖会增加劳动者维权成本,难以实现公平。
3.因此,劳动仲裁管辖遵循法定原则,不能由双方约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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