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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给了后政府再给吗

杨* 重庆-巴南区 劳动关系咨询 2025.02.26 03:18:59 495人阅读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给了后政府再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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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般是先由单位给予。要是符合政府相关规定条件的话,政府有可能还会再给一定补助。
具体来讲:
1.单位会按照法定标准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如果这个员工属于特定群体,比如说工伤致残并且符合政府规定的伤残等级这类情况,政府就可能根据当地政策,再给一笔额外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2.不过,政府具体会不会给这笔额外补助,以及补助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都得按照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来确定。
3.不同地区在这方面可能会有差别,所以要以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准。

2025-02-26 07:3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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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这里给大家讲清楚。
1.补助金的基本情况:一般先是由单位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如果符合政府相关规定条件,政府有可能再给一定补助。
2.特定群体额外补助: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后,要是员工属于特定群体,比如工伤致残且伤残等级符合政府规定等情况,政府会依据当地政策再给一笔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3.具体情况看当地规定:具体给不给、给多少,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确定。不同地区有差异,得按照当地实际情况来。

2025-02-26 06:4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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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情况如下:
1.单位支付情况: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通常先由单位给予。单位会按照法定标准进行支付,这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环节。比如,在一些常见的劳动场景中,当员工符合相应条件离职时,单位就需要支付这笔补助金。
2.政府补助条件:在单位支付后,若符合政府相关规定条件,政府可能会再给予一定补助。例如,员工属于特定群体,像工伤致残且符合政府规定的伤残等级等情况时,政府会依据当地政策考虑给予额外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3.具体标准差异:不过,具体是否给予以及给予的标准等,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来确定。不同地区可能存在明显差异,比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补助标准会有所不同。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2025-02-26 06:2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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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这里给你讲清楚。
1.单位先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通常先由单位给予员工。
2.政府或再补助:如果符合政府相关规定条件,政府可能会再给一定补助。比如,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完补助金后,要是员工属于特定群体,像工伤致残且符合政府规定的伤残等级这种情况,政府就可能依据当地政策再给一笔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3.按当地规定执行:不过具体会不会给,给多少,都得看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不同地区在这方面可能不太一样,所以要以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准。
总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涉及单位支付和政府可能的额外补助,具体情况因地区而异。

2025-02-26 04:57:15 回复

简单的说就是,  1)如何你们收到的是专项补贴(级别很高的,一般单位不可能得到的),可是不用并入收入总额计税;  2)如果是级别比较低一点的政府部门(一般为市及市以下)发放的补贴,一般都是要并入收入总额计税的。  3)如果是代收的基金,如果当年收当年上缴,就不计入收入总额了,如果收和缴在不同年份,收的那年是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税的。财政补助资金有明确规定具体文件财政200987号文件如对不上号那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滞纳金即使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个人觉得除非你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否则就不要享受这个鸡肋优惠,反正不征税收入所支付的费用不能在税前列支,多点麻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关于可否并行享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问题。随着《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主张权利。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从该条规定来看,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案件,赔偿权利人是可以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又依照民事侵权的相关规定主张民事赔偿的。2003年12月31日通过的《安徽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补偿应扣除第三人已经赔偿部分。”2005年12月26日通过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人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工伤待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省高院该两份意见,都认可了权利人双重主张的权利,并对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作了细化,对本省的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两者也有不一致的地方,前者规定“应该扣除”,后者规定“可以扣除”、且“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根据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原则,应适用新的意见。且新意见中规定“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是因为民事侵权赔偿中有该赔偿项目,而工伤保险赔偿中没有,两者并不重复,体现了二审判决中认定的“为避免劳动者获得诸如双份医疗费等显失公平的利益,节约有限的社会资源;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保证劳动者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以体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劳动立法目的,应将劳动者应获得的侵权赔偿项目与工伤赔偿项目不重复相加作为其实际遭受之损害”的“立法”本意。因此,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对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已获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后再主张工伤赔偿的,把侵权赔偿项目与工伤赔偿项目不重复相加作为劳动者实际遭受之损害,对合法、公平地处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了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及“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负有“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义务,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遭受工伤后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上述两法规定,可以看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机制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劳动者遭受第三人侵权,又构成工伤的,受害劳动者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由于人的生活健康及失去亲人的痛苦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实践中,劳动者实际遭受之损害难以界定。为避免劳动者获得诸如双份医疗费等显失公平的利益,节约有限的社会资源;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保证劳动者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以体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之劳动立法目的,应将劳动者应获得的侵权赔偿项目与工伤赔偿项目不重复相加作为其实际遭受之损害.网上找的,希望对你有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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