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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未签署整形医院肖像权使用协议,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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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6032人看过
导读:自然人享有肖像的权利,未经权利人允许不得进行商业使用,肖像权被侵犯,权利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维权。如果权利人协商不成的,又觉得诉讼程序太复杂,那只能放弃权利,任由肖像权被他人侵犯。《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并未签署整形医院肖像权使用协议,怎样维权?

并未签署整形医院肖像权使用协议,怎样维权?

侵犯肖像权并不涉及刑法,不能构成犯罪。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侵犯的严重程度需要承担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有下列几条

1、利用他人肖像,存在营利行为的,构成了侵犯肖像权,以盈利为目的一般可以确认构成侵权。可以委托律师发函警告,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等

2、只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即认定为侵犯肖像权,如未经同意,利用公民肖像做广告、商标、挂历或商品的包装等。不过,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为了肖像者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肖像的。

3、即使未经本人同意,也不构成肖像侵权,如为了新闻报道而使用他人肖像;为追捕逃犯在通缉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揭露违法、丑恶现场而使用违法者的肖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一般侵害肖像权,权利人均会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如果认定侵害肖像权,部分法院会支持原告关于合理支出部分的主张,该部分支出属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肖像权一词在人们的生活中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我国现行法律也对公民的肖像权保护问题也有明确规定,不过侵犯肖像权的问题在日常中时有发生,维护肖像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力,每个人的肖像权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虽然侵犯肖像权不涉及刑法,但追究民事责任还是在所难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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