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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郧县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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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21888人看过
导读: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湖北省十堰市郧县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十堰市郧县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城关镇、柳坡镇、茶店镇、杨溪铺镇、谭家湾镇。

补偿标准:耕地:38430元/亩;菜地:49959元/亩;果园:42273元/亩;茶园:42273元/亩;精养鱼池:46116元/亩;林地:26901元/亩;未利用地:19215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安阳镇、南化塘镇、白浪镇、谭山镇、青山镇、鲍峡镇。

补偿标准:耕地:31730元/亩;菜地:41249元/亩;果园:33803元/亩;茶园:33803元/亩;精养鱼池:38076元/亩;林地:22211元/亩;未利用地:15865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刘洞镇、白桑关镇、梅铺镇、胡家营镇、大柳乡、五峰乡、青曲镇。

补偿标准:耕地:28880元/亩;菜地:37544元/亩;果园:31768元/亩;茶园:31768元/亩;精养鱼池:34656元/亩;林地:20216元/亩;未利用地:1444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叶大乡、红岩背。

补偿标准:耕地:26410元/亩;菜地:34333元/亩;果园:29051元/亩;茶园:29051元/亩;精养鱼池:31692元/亩;林地:18487元/亩;未利用地:10564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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