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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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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8001人看过
导读: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合同法 第219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出租人既可以和承租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也可以根据法定条件提出解除合同。那么,一般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律图小编马上为你详细解答。  

(一)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二)《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约定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一方面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违背了《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据。

(三)《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

租期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随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实践中,出租人为了防范风险,一般都会约定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定要具体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要特别注意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

以上就是关于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的详细介绍。综上可知,解除合同的条件既可以由出租房和承租方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如果有约定的,约定优先适用。如果没有约定,出租人可以遵循法定解除,但应当及时退还相应费用。如果你对此还有不清楚的问题,欢迎你联系我们律图,我们将尽快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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