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延长的依据有哪些
面对员工不打招呼自主离职的情况,劳动者已经付出工作的部分所应得的薪酬不应受到任意削减。
如果雇主具备支付尚未支付工资的财务条件,例如员工的银行账户还没有被注销,应确保及时且全额地履行此项义务。
当出现工资发放障碍时(比如没有工资储蓄卡或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等),雇主方可选择适当的时机来推迟费用支付。
然而,如果劳动者因擅自终止合同,或是违反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密性或者职业禁止方面的条款,导致了雇主的财产损失,他们需要负担起相关的赔偿责任(根据现行内部仲裁制度的规定,由于员工突然离开而引起的经济损失,需由雇主负有举证责任)。
因此,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员工,雇主享有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但是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是因为员工造成了损失才能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拘留延期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延期的条件:
1、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拘留延长的依据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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