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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与私人区别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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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5 · 1450人看过
导读:房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差异在于:抵押人将财产作担保,保障自身或第三方债务偿还;抵押权人则对未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有权从抵押物中优先清偿。抵押人可收取抵押物孳息,而抵押权人有权处置抵押物。
房产抵押与私人区别在哪

一、房产抵押与私人区别在哪

房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差异在于:

抵押人即是以其持有的财产作为担保,用以保障自身或者第三方债务得以如期偿还的当事人;

而抵押权人则是指对于债务人负有债权,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有权从抵押物中优先获得清偿的一方。

此外,抵押人还拥有对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进行收取的权利,而抵押权人则具有对抵押物进行处置的权力。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房产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房产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有:

1、标的物不同。房产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者权利凭证。

2、特征不同。房产抵押是以不转移占有标的物为特征,而质押是以转移、占有标的物为特征。

3、管理标的物的义务人不同。房产抵押物的管理义务人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无管理标的物的义务,而质押权人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出质人无管理标的物的义务。

4、设置权力数量不同。房产抵押在同一标的物同一时期可设置数个抵押权(重复抵押的除外);而质押的同一标的物不能在同一时期设置数个质押权,只能设置一个质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产抵押与私人区别在哪”,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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