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可以说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罪名。与妨害公务罪相比,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和手段行为具有特殊性:
①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②手段行为具有特殊性是指妨害公务的手段必须具有暴力性质,并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从严处罚。
然而对于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也并非定为袭警罪,应该具体情形具体分析。比如,通过以威胁人民警察的方法妨碍其依法执行职务,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而非袭警罪,因为所谓“威胁”是指以告知对他人人身、财产等进行侵害或不利后果为手段,让人心理产生恐惧或者畏惧感,其远远没到达暴力的程度,故应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会通过当事人的暴力行为认定。只要行为人对依据法律执行公务的警察施行了暴力行为,无论有无造成后果,都满足了袭警罪当中的要件之一。同时袭警罪有明确的实施对象,也就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如果是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暴力行为,那么是构不成袭警罪该罪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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