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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该如何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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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6268人看过
导读: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的方式包括打印、拷贝、拍照、摄像等。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运用,也不排除作为间接证据运用,这是由电子证据的多重属性所决定的。依旧不知道电子数据证据该如何提取,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电子数据证据该如何提取?

一、电子数据证据该如何提取?

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的方式包括打印、拷贝、拍照、摄像等。

1、打印

网络犯罪案件在文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

2、拷贝

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方式。

3、拍照、摄像

如果该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意义,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

4、制作司法文书

一般包括检查笔录和鉴定。检查笔录是指对于取证证据种类、方式、过程、内容等在取证中的全部情况进行的记录。

5、查封、扣押

对于涉及案件的证据材料、物件,为了防止有关当事人进行损毁、破坏,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方式,将有关材料置于司法机关保管之下。

6、公证

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被破坏、一旦被破还又难以恢复原状,所以,通过公证机构将有关证据进行公证固定是获取电子证据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电子证据怎么认定?

1、电子证据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首先电子数据必须是客观的,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客观的、真实可靠:

(1)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

(2)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

(3)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内容完整未被更改的;

(4)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2、电子证据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1)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及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现差错。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是以其是否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标准所做的一种分类。电子证据是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的混合体,在不同情况下,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出现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出现,我们不应该以其易破坏性而否认其直接证明案件真实性作用。

(3)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运用,也不排除作为间接证据运用,这是由电子证据的多重属性所决定的。

三、证据不足认定方法有哪些?

1、证据不足认定方法包括实物检验法、逐个审查等。

(1)个别判断,逐个审查。

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项标准,加以权衡,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

(2)排除法。

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即可视为证据不足;

(3)实物检验的方法,又称实物验证法则。

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案件中所有的言词证据,都要有实物证据验证,作到言之有物,即使没有收集到实物证据,也要把各种言词证据中所涉及到的人、财、物的来源和去向加以说明。

2、证据不足可以立案侦查,而且证据是否充足对立案并没什么影响。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②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法院审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都需要以证据为基础,这里的证据包括纸质、电子的证据。对于电子证据,可以采取的提取方式包括在计算机里拷贝等。如果对电子数据证据该如何提取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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