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怎么办?
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协议当事人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协议双方意思表示虚假;
3、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4、协议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拆迁房屋各使用人的姓名;
(三)被拆迁房屋的地址、地段和建筑面积;
(四)在四级地段安置应得的房屋建筑面积;
(五)货币化安置款额;
(六)货币化安置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可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重新签拆迁补偿协议的,虽然房屋征收决定不需要和被拆迁人协商,但征地主管部门也不能强迫被拆迁人签协议,被拆迁人拒绝签字的征地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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