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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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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4427人看过
导读:市场监督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在我国,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只有五个主体,分别是我国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管理机关以及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除此之外其他的行政主体都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
市场监督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市场监督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只有公安、国安、海关、税务以及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执行权与强制执行权是有区别的,前者只限于行政部分单位,后者还包括司法部门等。强制执行发下时需要被执行人是立即执行的。

1、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2、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执行罚其实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执行行政罚,第二类是执行罚。

3、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赋予了我国的行政机关一定的权力的,此时行政机关是可以在自己的行政职权的范围内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虽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但是拥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主体只有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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