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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委托事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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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1792人看过
导读:签署行纪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委托的事项进行明确,如代购、代销等。在行纪合同里要能够体现行纪人和委托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行记事项的具体要求,行纪人所能获得的酬金。
行纪合同委托事项有什么?

一、行纪合同委托事项有什么?

1.明确合同主体签订行纪合同首先应明确合同主体,即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名称(姓名)以及单位、地址、职务(职业)、联系电话等。

2.委托事务的种类(合同标的)委托人委托行纪人要办的事项。如是寄售还是代购、代销,并提出具体要求。

3.价格主要指所行纪的货物或劳务等价格。行纪事务为代销代购的,应明确最低或最高费用标准。

4.行纪事务的具体要求主要指对行纪货物或劳务的要求。如行纪内容为购销货物时,应对货物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如行纪内容是劳务的,其具体要求也应详细明确。总之,具体要求越细越好,防止在具体要求中用那些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词语。如一堆、一车、一捆之类用语。

5.酬金在合同中应明确行纪人应得的酬金数额,给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行纪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3.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5.行纪人的行纪行为具有限定性,即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贸易活动。一般的民事活动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动,不属于贸易活动。

6.行纪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在行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价性: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上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7.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行纪合同只需行纪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以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8.行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约定的方式订立,无需以特定方式订立。

行纪合同中的委托事项是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协商确定的,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签订该合同时,可以选择书面形式,也可以选择口头订立。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委托他人进行贸易活动而签订的合同就是行纪合同,这类合同具有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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