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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罪的溯及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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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1925人看过
导读:冒名顶替罪的溯及力是按照最新的《刑法》规定来进行判决处理的,以前的犯罪事实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判决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冒名顶替罪的有关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合法的判决。
冒名顶替罪的溯及力是什么?

一、冒名顶替罪的溯及力是什么?

冒名顶替罪的溯及力规定是:

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

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从法律学来看,溯及力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其指定的范围(时间与空间)内有对民事法律行为等行为的有无效力是否合法的决定力。

5.《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二、溯及力的认定原则

(1)从旧原则,即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以上就是有关犯罪溯及力的规定,相关事项的处理上,是需要基于实际的冒名顶替的违法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的,如果对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存在异议的,或者判决时存在错误的,那么是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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