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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律师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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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2074人看过
导读:在吉林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律师费不是当地政府规定的,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律师收费的一些参考依据,像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难易程度,涉案标的额,律师的工作水平,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都和律师费相关。

吉林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律师费是多少

一、吉林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费是多少?

吉林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律师费不是法定的。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三十二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总的来说,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费的原因比较多,如果跟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消费者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后,应该及时找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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