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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卖方名称已经存在相同名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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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1637人看过
导读:技术合同卖方名称已经存在相同名称的,应当协商更改处理,或者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具体情况下,对于技术合同相关条款以及双方基本信息等情况的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的。
技术合同卖方名称已经存在相同名称怎么办?

一、技术合同卖方名称已经存在相同名称怎么办?

技术合同卖方名称已经存在相同名称的,可以协商更改处理,具体情况由双方来进行合法的认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

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了示范性规定,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履行、保密、风险责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验收、价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和专门术语的解释等条款。体现技术合同特殊性的条款主要有:

1.保密条款。保守技术秘密是技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就保密问题达成订约前的保密协议,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更要对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保密责任等问题作出约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术权益与技术贬值的情况的发生。

2.成果归属条款。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发现或其他技术成果,应定明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对于后续改进技术的分享办法,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参考合同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他方无权分享。

3.特殊的价金或报酬支付方式条款。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价金的,合同应对按产值还是利润为基数、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约定。

4.专门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条款。由于技术合同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应对合同中出现的关键性名词,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明确其范围、意义的术语,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复出现而被简化了的略语作出解释,避免事后纠纷。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技术合同中有关内容的具体认定情况,相关事项的办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技术合同的订立条件来进行处理,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技术合同中双方协商的情况来达成一致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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