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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进项税抵扣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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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23455人看过
导读:土地使用权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主要分为从政府购入土地和从其他纳税人购入土地使用权。其中,从政府购入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价款不是做进项抵扣,而是从销售收入中扣减。
土地使用权进项税抵扣规定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进项税抵扣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从政府购入土地,取得的是土地出让金票据。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②其他企业不得抵扣,也不得差额纳税。

(2)从其他纳税人购入土地使用权。

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确认进项税额。

总结一下就是:从其他纳税人转让而得的土地使用,可以取得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购买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增值税转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综上所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可以抵扣。

土地使用权进项税抵扣的规定主要有两个,即从政府购入土地,取得的是土地出让金票据的情形以及从其他纳税人购入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确认进项税额。并且,从政府购入土地情形中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当期含税销售额-对应的土地价款)/(1 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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